什么是得救的确据?

2016-01-31 16:47:21   阅读:6368次   作者:张广海   来源:张广海

引言

  基督信仰最根本的目的是让人得救。所谓得救是指,罪得赦免,与神和好,得神所赐永远的生命及属天的平安;得以免去将来地狱的永刑,最终身体得赎进入永恒的极荣耀的新天新地。这是何等美好!

  然而,人要得救,就必须清楚知道得救的确据。并且紧紧抓住这确据;否则与得救无份。所以,得救的真理,实际上就是得救之确据的真理。

  所谓得救的确据,是指人凭什么得救。也可以说,你凭什么可以说自己已经得救。

  这个问题对于我们的信仰生活太重要了。对于还没有信,正在慕道的朋友很重要;对于初信的信徒也很重要;对于信了很久的信徒同样重要。


一、 问题的提出

  面对得救确据这个问题,有人会认为这是最基本最简单的问题。福音基本要道班都讲过的。是很清楚的,不应该是问题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不是这样。事实上有不少的人并不能清楚、准确地知道。特别是面对具体的问题和观念以及不同的现象时,我们很可能分辨不清,不能给出清楚的答案。

  为此,我们不妨看一些实际的例子。通过对这些例子的分析,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底什么是救恩的确据。

  当说到救恩的确据时,常有人认为这确据是由一些“凭据”所组成。这些凭据包括:

  (一)是生命中有赦罪的平安。当我们觉悟自己是罪人时,心里就痛苦懊悔(正像路加福音18:13那个税吏一样);当我们投靠救主时,就得卸下重担,内心快乐。

  (二)是有了神的新生命,人的内心就有了改变,他就渴望祈祷、读圣经、赴聚会、向人见证基督。

  (三)是有神的新性情,不喜欢不义而喜欢追求善良与真理;厌恶罪恶,喜欢圣洁的生活。做了得罪神的事情时,心中就觉得很难过,与从前喜欢犯罪的习性迥然不同。

  (四)从心灵中他会很自然的呼叫神为阿爸父(参罗马书8:15-16),他与神的关系很亲密、很甘甜。

  的确,这些凭据都是罪人得了新生命以后的表现,从里到外都发生了变化,这些凭据实在美好!但我们的问题是,这些美好的凭据到底是不是使人得救的确据呢?

  对此,让我们本着圣经,来加以分析,并从中找出答案。

二、圣经中得救的确据

  罗马书十章九节这样说,“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,就必得救。”

  这节经文中的“耶稣为主”和“神叫祂从死里复活”讲出了整个福音的内容(注1)。而“口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,就必得救”,则是圣经中因信称义(称义∶不被定罪)、因信得救的最直接、最具体的表述。人得救不是凭任何的行为,是单单因着“信”。而这节经文的重要性在于它宣告了人所信的内容是什么,即福音的内容是什么。

  在实际的传道过程中,我们会看到很多人的信是空洞的“信”,没有内容的“信”。这样的信没有面对具体的内容,实际上是没有信着该信的。这样的信很可惜。这样的“信”与不信几乎没有差别。这节经文的重要性在于,它让人知道唯有内容清晰、准确的福音才能使人得救。

  人的信若是在福音的内容范围内就必得救。因着神所赐给的信心,心里确实相信耶稣不但为你的罪死在十字架上,并且祂第三日从死里复活;口里承认耶稣是你唯一的救主和主宰,就必得救。

  而这个福音的内容就是神的应许。也就是说,人若如此地信,就必得救。是神的应许救人。是神应许使人得救。若没有神的应许,人信什么也救不了自己。因此,我们就可以说神的这个救人的应许,就是我们得救的确据。

  至此,我们应该清楚,“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,就必得救”,是神的应许。神的应许是我们得救的唯一的确据。神的应许决不会落空。

  在这个应许中,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。第一个方面是福音的本质,即救恩的客观基础,就是道成肉身、从死里复活的耶稣基督。神所应许的福音就是耶稣基督,如罗马书1:2-4所说,“这福音是神从前借众先知在圣经上所应许的。论到祂儿子我主耶稣基督,按肉体说,是从戴维后裔生的,按圣善的灵说,因从死里复活,以大能显明是神的儿子。”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,神如何将救恩施行在罪人身上?答案是,口里“认”耶稣为主、心中“信”神叫祂从死里复活;如此,救恩就成就在我们身上了。

  此时,可能会有人还不放心。他们可能会说,口里“认”耶稣为主、心中“信”神叫祂从死里复活,就必得救,是不是太简单了?人得救是不是太容易了?请不要为神担心。神赐给人的应许到了新约的时代就是这样准确,清楚明白。但是,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清楚知道,虽然神的应许是用一节经文宣告出来,但这节经文所代表的内涵并不简单。对人的要求也并不是那么容易。这节经文所代表的内涵极为深广。对人的要求是,要对生命作深入的反省和悔改。

  我们一开始就说了,这节经文包括了整个福音的内容。这节经文所宣告的精意与圣经的主题∶主耶稣基督和祂的救恩,完全吻合。因此,这节经文也成为带人决志信主祷告的支持。

  为更深入面对神的应许,我们下面试着分析这节经文中所代表的主要的几方面真理,供大家来参考。

  1. 道成为肉身的真理

  在这节经文中,特别单独使用了“耶稣”这个名字。这里保罗的用意是特别说明“耶稣”是在世为人的耶稣。而这位在世为人的耶稣,不单单只是人,祂本身是神。耶稣是神在肉身的显现(提摩太前书3:16),是“道成了肉身”(约翰福音1:14)。在世33年的耶稣,祂是人,同时祂始终是神。祂若不是成为肉身的神,祂就不是道,也就不是神(约翰福音1:1)。祂也就不是主。若祂是神,而没有成为肉身,祂也就不是耶稣(注2)。

  2. 降服在主的主权下

  既然承认耶稣为主,就是承认耶稣对人的生命有全部的主权,就是让耶稣来掌管人的生命,就是人自己不再作主,认耶稣为主。这其中当然包括,耶稣是人的唯一救主。首先,耶稣要救绝望中的罪人,人要顺服地把生命主权交给耶稣,耶稣拯救罪人脱离罪恶的权势。这是让耶稣掌管生命主权的第一步。

  3. 主耶稣从死里复活

  口里承认耶稣为主,心里必须相信。口里承认和心里相信这两件事是联在一起的,在人的属灵经验里不能分开。在口里的承认没有心里的相信也没有效果。

  那么心里信什么呢?信的是父神叫主耶稣从死里复活。信主耶稣不但为我们的罪死了,并且祂第三日从死里复活。主耶稣从死里复活是历史的事实,必须用信心来接受。人的理性很难承认生命从死里复活,所以必须用信心。这样的信加上口里的承认就必得救(注3)。

  另一方面,主耶稣必须复活。主耶稣若不复活,我们仍然陷在罪里(哥林多前书15:17)。主耶稣的复活证明祂是得胜的主。祂已经战胜了罪恶和死亡。因着祂的复活,我们才可以脱离罪恶。人要得救必须信主耶稣的肉身从死里复活。必须承认这是历史事实。

  4. 罪的概念

  以上三条中,每一条都与人的罪有关。神成为肉身来到地上是为了解决人的罪。主耶稣来到世上的唯一目的是“救祂的百姓脱离罪恶”(马太福音1:21)。主耶稣的受死与复活都是为了战胜罪恶的权势。人的降服,是表明人对罪的权势的绝望。人承认主耶稣的主权,是表明人对罪恶的离弃,表明人的悔改,表明人在罪中向主耶稣的呼求。

  总之,一个要得救的人,必须承认自己是在巨大黑暗罪恶权势下绝望无助的罪人,并真心愿意离开罪恶,决心在意志上、行动上悔改。这样的人向主耶稣呼求时必得救。人在这个问题所作的是认清自己的本相,坚定地决心悔改,坚定地选择向主耶稣呼求。主耶稣必定拯救。

  至此,我们已经满有把握地从圣经中找到了人得救的确据。 人若“口里认耶稣为主,心里信神叫祂从死里复活,就必得救”(罗10:9)。回过头来看前面的例子,那四个美好的凭据,虽然美好,但不是人得救的确据。那只是人得救后新生命的记号。为了更清楚明白,我们将二者作一些比较。

三、得救的确据与新生命记号的比较

  神的应许是人得救的唯一确据。而刚才我们所提到的例子中所列举的美好的“凭据”确实美好,不容置疑。但是,这些美好的“凭据”,是因着神的应许而得救之后的新生命的表现。是新生命的记号,而不是得救的确据。将这二者比较,我们会清楚地看到∶这二者一个在前,一个在后。并且二者之间有内在的联系,前者是因、后者是果。有因才有果。没有因,不可能有果。“果”不能充当“因”。不能本末倒置。比如∶

  一棵果树具有健康丰盛的生命,它可以结出丰硕的果子。这棵树能结出丰硕的果子来,是因为它有健康丰盛的生命。健康丰盛的生命使它很自然地结出丰硕的果子。而这颗树的健康丰盛的生命取决于树根。若树根没有生命,这棵树的树干,树枝,树叶就没有生命,是枯干的。它就不可能结出果子来。很明显果子的结出与否,根本取决于树根。而树根就是“因”,果实就是“果”。树根是“本”,果实是“末”。

  又比如∶假若一个人掉到波浪翻卷的大海,汹涌的巨浪随时可以将他吞没。他自己根本没有任何力量战胜狂涛巨浪。惧怕绝望中他向神呼救,神你救我!神抛下一个救生圈,并告诉他抓住救生圈就必得救。他照着神的吩咐抓住,就不再惧怕绝望了。这个救生圈就是神的应许。

  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,抓住救生圈之前和之后的生命表现是完全不同的。使前后不同的不是人自己,而是救生圈。抓住救生圈之后,生命的表现才改变。没有救生圈,没有神的应许,这人仍然在狂风巨浪中惧怕绝望。生命的表现、生命的状态不会有任何的改变。结局是被巨浪吞没。

  当然,我们可以确认,当他抓住神的应许的救生圈之后,一切都改变了。惧怕变成平安,绝望变成盼望。但,我们要特别清楚这一切都是因着救生圈,因着神的应许。这一切都是抓住救生圈之后的表现。没有救生圈,一切都不会改变。人得救及生命状态的改变都是因着神的应许。而生命状态的改变是得救之后生命自然的表现。

  通过以上的两个例子,我们更清楚知道,前面所列举的美好的“凭据”不是人得救的确据,仅是得救后生命的自然表现。神的应许是人得救的唯一确据。万不要将得救后的生命的表现当作得救的确据。混淆二者的区别,会产生很大的误导。

  在实际的事奉中,拿生命的表现当作得救确据的误导,确实存在于现今的教会中。这种误导会产生很多不良的影响。下面我们列举出三种情形∶

  1. 盲目追求外在的表现

  因着此种误导,人们的注意力会集中在外表的东西。非常在乎别人对自己的看法。更甚者会让人被假像所迷惑。另一方面,很容易为异端大开方便之门。根本的原因,是外在的东西蒙住了人的眼睛,忽略了最根本的东西。严重到一定的地步,会误了人的永生。

  2. 对得救没有完全确定的把握

  因着把行为的表现当作得救的确据,让人不能完全有把握地确知自己是否得救。因为人得救的确据是唯一的,而生命的表现是多样的,是变化的。面对一个确据,人可以坚定持守。当面对如此众多的表现和变化时,人就没有办法确定自己生命到底得救,还是没得救。

  有人说这样的表现是得救,有人说那样的表现是得救,有人说哭三天三夜是得救了,有人说必须呕吐就是得救了,又有人说会说方言就是得救了。这样一来,人就没主意了。谁说什么都信。如此的生命已落入盲目之中。这种盲目的结果是惧怕。这种生命不可能有平安、喜乐。

  3. 人被高举

  因着人注重了外表的东西,若一个人有比较特殊的表现,他很可能被高举起来。很多时候有人为了抬高自己,将自己的表现夸大。常用的方法是夸大他与主多么亲近。我们常听到有人自己说,他听到了主的声音。或者他听到了主微小的声音。听到主声音的就高人一筹,听不到的就低人一等。我们不评论他们是否真的听到主的声音。但是用听到主的声音来标榜自己是不对的。听到,没有听到的,主都一样看待。再者,在这其中不乏有说谎的人。

  另一种情况是,用说方言标榜抬高自己。以说方言作为属灵的资本。甚至有的人还以说不说方言,为得不得救的依据。殊不知方言不是说给人听的,方言应该是在隐秘处说给神听的。

  在这种夸大的情况下,会造成有的人真的以为自己低人一等。因此产生被辖制的结果。

  以上三种现象,是因着把“生命的表现”当作“得救的确据”而产生。我们已经看到其危害程度很大。因此,我们要特别地小心。

  我们今天的传道人和弟兄姐妹应该高举的只有一个,那就是主耶稣并祂钉十字架。我们要高声传讲的是悔改赦罪之道。我们宣告的是神救人的应许。我们是神应许的宣告者。传福音,更准确地讲,是传神的应许。因为唯有神的应许,是人得救的唯一确据。我们要对人的生命负责任。我们要对我们所传讲的负责任。

四、美好“凭据”是新生命该有的表现

  刚才我们反复讲了新生命的表现,不是人得救的确据。但我们也必须承认,美好的生命表现是一个得救之人必须有的表现。若是没有这些美好的表现,绝对不正常。我们的生命若不能自然流露美好的行为,那我们就要在神面前好好省察了。

  如果我们自己真的没有那些美好的生命表现时,我们应该作诚实的检讨、反省,退回到信仰的起点,面对神的应许,问一问自己是怎样信的,怎样开始新生命的。你在那刻有没有真的承认自己是一个绝望的罪人?你有没有承认耶稣是神,是宇宙万物的主宰,是我们个人生命的主?你有没有降服在主耶稣面前,交出生命主权,让主耶稣在生命中掌主权?你有没有心里相信主耶稣为你的罪死在十字架上,并且第三日从死里复活?若是没有或不清楚,那么,要补上这一课。这时,很可能是你真正得救的开始。在实际的教会生活中,这种情况确实存在。确实有的人受浸礼或洗礼了,但他并不清楚他信的内容是什么,他并不知道得救的确据是什么。这样的人虽然受洗了,但他还等于是没信。新生命并没有开始,这样的生命不会有新生命该有的表现。

  另一方面,也有这样情况,信的时候,确实清楚得救的确据,但是因着某种事情,起初的爱心失去了。这时的生命,当然也不会有什么美好的表现。而失去起初爱心的根本原因,是老我又占了上风。老我在生命中再度掌权(罗6:12)。此时,我们需要的是,面对神认罪悔改,求神将起初的爱赐给我们。神是信实的,我们若认罪,祂必赦免。祂必重新点燃我们心中的爱。当我们心中火热起来时,美好的表现必从这火热的生命中流露出来。

  结语

  通过上面的讨论,我们知道得救的确据在圣经中是非常清楚的。并且,主耶稣基督和祂钉十字架的救恩,是作为圣经的主题启示给人的。

  然而,在今天的实际传讲中,本来是清楚、直接的启示,已经被传得不那么清楚、直接了。很多所谓美好的包装已经将神清楚的救恩启示遮挡了。神的应许是人得救的唯一的确据。应该是每一个基督徒抓住的,应该是随时传扬的。但是,实际上是不是这样呢?清楚把握的有多少?真正高举主耶稣十字架救恩的人,是多数还是少数?因此,我们要警醒。一切绕开主耶稣十字架的,绕开悔改赦罪之道,绕开神救恩应许的,都是在绕开福音,都是在遮挡福音。所以我们在警醒的同时,也要记住每一位跟随主耶稣的人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∶“为从前一次交付圣徒的真道,竭力地争辩。”(犹大书3)。

  注释

  注1∶鲍会园《罗马书注释(下)》(香港∶天道书楼有限公司,1996年初版),页46。
  注2∶同上,页47。
  注3∶同上,页4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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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*作者现为加州湾区以琳浸信会牧师。